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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纪月琴与王扣龙、王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月琴,王扣龙,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纪月琴,1984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王扣龙,男,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251957********,住泰兴市珊瑚镇祯祥村**组**号。被执行人王霞。申请执行人纪月琴与被执行人王扣龙、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扣龙目前主动脉仍有支架,暂不适宜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霞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