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纪连山,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连山,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114号原告:纪连山,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密哈站小区25栋5-58号。被告:姜燕,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吉安小区江滨3楼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连山诉被告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连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