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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陈淑侠与被执行人姜艳华、李志杰、李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陈淑侠,姜艳华,李志杰,李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青申请执行人陈淑侠被执行人姜艳华被执行人李志杰被执行人李伟杰申请执行人李青、陈淑侠与被执行人姜艳华、李志杰、李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一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