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耀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耀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06号原告青岛耀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师广要,总经理。被告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代表人刘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耀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耀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