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熙与朱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79-3号申请执行人李熙,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朱清,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927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90元、保全费2484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