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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春凤、吴丹凤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凤,吴丹凤,刘汉英,吴波,吴胜喜,吴萍,吴卫东,吴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凤。申请执行人吴丹凤。申请执行人刘汉英。申请执行人吴波。申请执行人吴胜喜。申请执行人吴萍。申请执行人吴卫东。申请执行人吴明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卫东、吴明凤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539,978元及利息9,000元,执行费9,0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卫东、吴明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8,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