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xx与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姚xx。被执行人刘x。申请执行人姚xx与被执行人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路xx城(二区)29号楼412(房产证号16*******)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