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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xx与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姚xx。被执行人刘x。申请执行人姚xx与被执行人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路xx城(二区)29号楼412(房产证号16*******)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