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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东洋与项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洋,项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885号原告:王东洋。被告:项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洋与被告项志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洋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项志斌已向其归还部分借款,并对余款作出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东洋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