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东洋与项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洋,项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885号原告:王东洋。被告:项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洋与被告项志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洋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项志斌已向其归还部分借款,并对余款作出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东洋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