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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雨露与台州钱力经贸有限公司、台州爱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雨露,台州钱力经贸有限公司,台州爱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09号原告:冯雨露。委托代理人: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钱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山南路166-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0000038336。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被告:台州爱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4000005889。法定代表人:郑君,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雨露为与被告台州钱力经贸有限公司、台州爱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雨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雨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已减半),由原告冯雨露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