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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路沐之韵宾馆503房间内开设麻将赌博场头,招引王某、葛某、张某乙、陈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80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葛某、李某、钱某、牟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台州市黄岩沐之韵商务酒店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又系初犯,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