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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陈某某,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