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陈某某,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