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纯亮申请执行黄传仲、高幸珍(2016)鲁1524执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黄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高XX,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XX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雷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