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诉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住所地:南昌市巨汇建材家居广场2F-162、166、168、170号,组织机构代码:L2712653-8。经营者:章宏辉,身份证号码:3601011980********。委托代理人:章雨水,系章宏辉父亲,身份证号码:3601011954********。被告: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9号天河大厦9楼B座01-0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吴。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诉被告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章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章雨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瓷砖材料,现仍欠货款22195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货款22195元;2、从2014年12月30日起,每月按2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总计1775.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销售甲方(原告)恒福陶瓷,甲方凭乙方书面发货清单将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价格按甲方价目表定价,并视工程面积协商折扣点,付款时间为每次供货后7天内。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货,并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欠部分货款未付。截止2015年元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195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企业信息、法人代表户籍信息、《合作协议》、欠条、刊登公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购买原告货物后未按约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未作约定,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每月2分利率计息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货款22195元;被告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博建材商场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以欠款22195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水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