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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祥来与被执行人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祥来,滕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486号申请执行人许祥来,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滕荣军,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许祥来与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浦江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滕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许祥来借款36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许祥负担198元,被告滕荣军负担390元。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祥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银行存款4000元已被我院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到位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308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滕荣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许祥来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48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3088元。现申请执行人许祥来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48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