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健敏、严大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健敏,严大新,张珍芳,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健敏,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严大新,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珍芳,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徐家埠,组织机构代码56608439-7。法定代表人严大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严大新、张珍芳、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健敏案款10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165元、执行费7761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严大新、张珍芳、杭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大新、张珍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大奇山路858号大奇庄园29幢101、1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18、12007605、12××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4485号、(2012)第001126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水执 行 员 周建伟执 行 员 童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