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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李启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72号原告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邢景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何永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森。被告深圳市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被告李启泰,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身份证号码×××2830。原告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洲电器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深圳市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物流公司)、李启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洲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郑真扬,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炜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港物流公司、李启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期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洲电器公司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金港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李启泰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B×××××挂号挂车),沿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进贤门××道××村路段时,碰刮并拖行联通、移动公司电缆光缆,致使联通、移动设施拖行时再损坏原告的广告牌、高射灯、屋檐等物品,并损坏郑培训、吴慧娟的房屋等物品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2015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启泰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委托,作出揭市价事车损鉴字(2015)1/0735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物品损失总额为36622元。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4622元,被告金港物流公司、李启泰对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等商业险内不赔偿原告的物品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因标的车挂着电线,导致四家不同单位或个人受财产损失,该案经由鉴定机构予以确定各方财产损失具体数额,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赔付意见,保险公司在鉴定费用的基础上,予以扣减残值,赔付88000元(具体数额以审批表为准)给予被保险人,第三者损失由被保险人前往沟通协商。为此被保险人与三家达成赔付协议,解决矛盾纠纷,但因原告索要金额不肯予以退步,故导致此次事故产生。其中,主要争议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已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完全的赔付意见予以结案,而非预付,主要支持理由是,保险公司全部收取所有票据原件,即其相关权利由我司掌握。被保险人已经签署的领取赔款单中,明确载明“已经明确相关责任权利与义务,领取赔款后终止双方责任与义务”;鉴定报告的鉴定金额并未扣减残值或对残值予以处理,保险公司根据鉴定报告扣减部分残值,完全是合法、合理。综上,保险公司已经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意见,应当由被保险人直接赔付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的任何费用。被告金港物流公司没有答辩。被告李启泰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启泰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B×××××挂号挂车),沿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进贤门××道××村路段时,碰刮并拖行联通、移动公司电缆光缆,致使联通、移动设施拖行时再损坏原告景洲电器公司的广告牌、高射灯、屋檐等物品,并损坏郑培训、吴慧娟的房屋等物品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第2015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启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景洲电器公司的损失为36622元。另查明: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金港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鉴定结论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的第2015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启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为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景洲电器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3662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虽主张已经将保险款赔付被保险人即被告金港物流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而且,即使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款赔付被告金港物流公司,但没有征得原告景洲电器公司的同意,原告景洲电器公司也没有获得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也不应支持。因赔偿款数额在保险限额内,原告景洲电器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金港物流公司、李启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被告金港物流公司、李启泰经合法传唤,期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36622元。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景洲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5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薛锦春审 判 员  陈燕萍代理审判员  陈文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