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康泉与朱万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康泉,朱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康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朱万新,男,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吴康泉与被执行人朱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朱万新应偿还借款本金1010000元及支付利息1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康泉,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共计68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