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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俄尔格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97号罪犯俄尔格作,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攀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尔格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俄尔格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俄尔格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俄尔格作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尔格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俄尔格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尔格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