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作喜与冯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喜,冯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吴某喜,男,侗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黎平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冯某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喜与被告冯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诉讼费用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巧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