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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作喜与冯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喜,冯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吴某喜,男,侗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黎平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冯某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喜与被告冯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诉讼费用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巧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