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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梁三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梁三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83号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滨河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廷璋,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新,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柳梁分理处主任。被告梁三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梁三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