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学军、时玉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时玉庆,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时玉庆,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92284-7。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第三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16592284-7。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2014)枣民四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枣民四商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第三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