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春,市民。被告:杨某乙,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诉称:我与杨某乙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丁。自从女孩出生后,杨某乙一人独自外出打工,并于她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为此我曾于2015年6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和杨某乙离婚,法院未判离婚。判决后杨某乙依然不思悔改,二人仍然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抚养女孩杨某丁,杨某乙抚养男孩杨某丙,互不承担抚养费。杨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甲与杨某乙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丙,现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丁,现随杨某甲生活。女孩出生后,杨某乙外出打工,杨某甲在家抚养子女,长期分居,杨某乙还与她人发生感情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为此杨某甲曾于2015年6月份起诉要求和杨某乙离婚,本院未判离婚。判决后杨某乙依然我行我素,二人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杨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女孩杨某丁,杨某乙抚养男孩杨某丙,互不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甲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嫁妆。上述事实有杨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保证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杨某甲和杨某乙近几年聚少离多,长期分居,杨某乙还与她人产生感情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杨某甲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能珍惜这次机会,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杨某甲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杨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对和好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综上所述,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杨某甲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杨某丙现随杨某乙及其爷爷奶奶生活,杨某丁现随杨某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从有利子女成长考虑,杨某丙由杨某乙抚养,杨某丁由杨某甲抚养为宜,互不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孩杨某丁由原告杨某甲抚养,男孩杨某丙由被告杨某乙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珊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