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833号原告许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兵,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