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7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