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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7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