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赵仙赐、赵瑞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赵仙赐,赵瑞珠,樊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代表人:张三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志红、聂飞,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仙赐。被告:赵瑞珠。被告:樊汉芬。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告赵仙赐、赵瑞珠、樊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以原告债权已经实现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