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福康申请执行楚雄彝人惠宾园餐饮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康,楚雄彝人惠宾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康,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被申请人楚雄彝人惠宾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泽斌。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337号杨福康与楚雄彝人惠宾园餐饮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合计20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