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17号原告邱某某,女,1981年12月17日生。被告马某,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