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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489号原告秦某某。被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嘉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