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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蔺甲诉李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甲,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387号原告蔺甲,女,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甘肃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甲,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蔺甲负担。审判员  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