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淇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依法在法定性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其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款机关上缴国库。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本院依法报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于2015年9月14日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 盈审判员 孟凡洲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