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陆吉安与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桑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吉安,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桑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66-2号原告:陆吉安,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泗县泗城镇北关泗县直属粮库东侧。法定代表人:桑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桑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吉安诉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桑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吉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城关镇金地国际花园的开发的房产(见详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吉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城关镇金地国际花园小区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2#楼的房屋所有权。但不包括以下楼房(详单如下):1#楼:304、904、902;2#楼:301、604;3#楼:301、401、501、601;4#楼:501、801、604、304、404;5#楼:201、301、401、501、701;6#楼:501、601、701、801、901、902、303、903、304、504、604;7#楼:401、502、601、602、902;8#楼:304、704、904、601、801、402、502、504;9#楼:301、401、501、801、402、502、602、902、304、504、604、804、901;10#楼:301、302、601、902、502;12#楼:401、501、701、202、603、504、604、3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