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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执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申请人刘xx、被申请人赵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刘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8执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被申请人赵xx,女,汉族。本院依据2015年11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送达刘xx、赵xx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赵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80000元及利息36200元、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xx、赵xx存款1191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