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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水山与戴志辉、郑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水山,戴志辉,郑雅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440号原告韩水山,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志辉,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雅婷,女,汉族,约22岁,住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洪坑村***号。本院审理原告韩水山与被告戴志辉、被告郑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水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水山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水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水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