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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辉波与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金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辉波,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金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439号原告曹辉波,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秦大东,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郝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静怡,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金材,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曹辉波诉被告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金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南充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进行了法人和名称变更,其法人代表变更为郝勇,公司名称变更为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勇于2014年12月17日将原南充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交回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销毁,而被告蒋金材仍于2015年1月22日以南充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曹辉波签订"借款协议“以开发修建工程为由向曹辉波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实际收到了借款50万元,从而将款分别转入其子和自己的帐户上。本院认为,被告蒋金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辉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杰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