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炬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大冶市文新港6号民房内容留妇女卖淫。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容留庞某某、朱某与嫖客王某、曹某甲发生性关系,当日获利人民币7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文新港6号民房内容留妇女卖淫。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容留庞某某与嫖客王某、朱某与嫖客曹某甲发生性关系后,非法获利人民币7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及庞某某、王某、朱某、曹某甲被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赃人民币70元。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线索来源及被告人杨某归案经过。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3、证人宠某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她们在被告人杨某经营的店中从事卖淫。案发当天,她们各自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4、证人王某、曹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们在被告人杨某的店内嫖娼时被公安民警查获。5、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的店内将卖淫女和嫖客查获。6、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证实冯某的房子租给杨某经营旅馆。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事实。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上列证据,被告人杨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皮雨生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