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继鹏申请执行谢瑞煌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鹏,谢瑞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赵继鹏,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谢瑞煌,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简阳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瑞煌所有的位于简阳市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瑞煌所有的位于简阳市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