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催4号申请人: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该银行现金支票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94484726至094484730,账号为0200027036370012,开户银行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坝信用社的现金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骏宇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维娜审判员 吴彦梅审判员 保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