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与潘玲、敖道邓、陈筱英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113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潘玲,敖道邓,陈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俞善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郝蓉,该支行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江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被执行人:潘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敖道邓,身份证住址: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筱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玲、敖道邓、陈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玲、敖道邓应偿还贷款本金68630.95元及利息、罚息等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筱英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2306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三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384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