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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忠民诉王霞颜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民,王霞,颜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民。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颜向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2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74024元(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2400元,合计52064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被执行人王霞、颜向阳的银行账户存款52064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