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金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解放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41号原告黄金星,男,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17号。负责人田永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星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星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星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罗 诚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校对人:李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