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华县聚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华县聚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聚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7453.98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29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县聚丰建材有限公司系涉台企业,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加之涉案较多,群众上访不断,政府及法院对其公司予以查封冻结措施至今。2009年11月3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7日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中,由于申请人王力在被执行人处打工而致残受伤,现在生活能力较差,所以申请人经常来各级法院及政府部门信访上访,严重影响了我县社会和谐大局,鉴于双方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我院启动救助机制,给予申请人救助5000元,申请人王力并承诺该案执行终结,案结事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