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礼廷与李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礼廷,李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68号原告:朱礼廷,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圣明,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礼廷诉被告李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朱礼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礼廷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朱礼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礼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礼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