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北京绿之康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之康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之康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2号楼3层311.被执行人何永清,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3322号,已向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星巴座(北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清财产以人民币147593.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