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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翠翠与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翠,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79号原告:韩翠翠。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4-102。法定代表人:李朝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树方,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翠翠诉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翠翠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翠翠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