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毕成欣与解李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成欣,解李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974号原告毕成欣。被告解李建原告毕成欣诉被告解李建财产返还纠纷,经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