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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财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财保48号之一申请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委托代理人胡莉。委托代理人冯国煌。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被申请人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申请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xx区的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xxx平方米在建建筑物价值xxx万元财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xxx号)。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琼02财保4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xx区的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xxx平方米在建建筑物价值xxx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法定期限30日内既未依法提起诉讼,又未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xx区的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xxx平方米(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xxx号)价值xxx万元的在建建筑物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振怡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