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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玉波申请通化县龙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波,通化县龙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波,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龙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波与被执行人通化县龙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县龙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通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