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46号杨正宇故意伤害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46号罪犯杨正宇,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正宇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底累计考核分142.6分。于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正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