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廷福与刘志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福,刘志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30号原告张廷福,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志会,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福与被告刘志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福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树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