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115号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法定代表人董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晋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双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